孫鶴:漢字中的法律觀念與文化

漢字是中國文化的信息庫,它記載了中國文化的所有細節,每壹個漢字都是壹幅中國文化的生動畫面,古代法律觀念的形成和刑罰手段,同樣在相應的漢字中得以體現。 漢字中對法律文化的保留,體現在許多單字的早期形態上。例如: 執。從今天的簡體字看,“執”字左右結構,左邊提手,右邊是“丸”字。而提手的手,在早期漢字中作為獨體字,是人手的正面寫實造型,五指分開,中指與手腕相連。這壹造型漸漸演變,在部分漢字中以所謂“提手旁”出現,在組成形聲字時作為壹個活躍的構件而起到表義的作用。 但是,“執”字中的提手旁在早期漢字中卻不是手。非但如此,連手的變形也不是,根本是壹個跟手沒有任何關系的概念。它原本是壹個刑具,類似於手銬壹樣的枷鎖,楷化後寫作“ ”,讀作nie;而右邊的“丸”字也並非今人理解的團成圓狀的小東西,它在漢字中的原形,是壹個跪跽人形,整個字的構型是壹個雙手戴著枷鎖而跪跽著的人,其本義為拘捕罪人。 如此,“執”字的本字便清晰地表明了其用刑具控制罪人的本義,這壹意義中包含有壹部分強制性,由此又產生了相應的引申義。今天使用的很多包含“執”字的雙音詞,實際上都是“執”字的引申義,例如表示掌管、主持、實行、堅持等意義的執政、執法、執行、執著等等,就已經不再是“執”字的本義了。 廣泛流行於大眾之口的“執子之手,與子偕老”中的“執”,當然也是引申義。繁體楷書中“執”字寫作“執”,其本義仍依稀可見。可以說,“執”字是中國法律文化極具代表性的漢字之壹,是法律觀念形成過程中的生動壹幕。 “執”字的左右兩個構件還分別組成了其他與刑罰緝捕有關的漢字。例如以“ ”字與“口”字(讀作wei)組合而成的“幸”字、以“ ”字與“目”字組合而成的“睪”字等。 幸。在商周文字中表示將罪人拘押在壹個四周密閉的圍合處,而許慎《說文解字·口部》對這壹本義作出了正確解釋:“幸,囹吾,所以拘罪人。”由此可知,“幸”字就是今天意義上的監獄。這是壹個與“執”關系密切的法制環節,在拘捕罪人——“執”之後,拘押罪人——“幸”勢在必行。可以說“執”與“幸”兩個漢字,是中國法制文化中,描繪法制體系建立的初期狀況的生動寫照。 睪。在商周文字中的造型是,在正面站立的人形上部,有壹個誇大的眼目,其造字意圖在於突出觀察之義。但其中的人形在春秋時期訛變為“ ”,突出了以眼目觀察、監視罪人的意義,這壹字形壹直保持到秦小篆時期。 《說文解字》解釋“睪”字為“目視也。從橫目,從 。令吏將目捕罪人也”。當然,許慎說的“目視”的意思絕非僅僅用眼睛看看嫌疑人,而是嚴密監視的意思,即“伺視”。對比今天的執法過程,在拘捕之前也是必有嚴密監視環節的。因此,“睪”字便成為了整個執法環節完整化的重要步驟。而“睪”“執”“幸”三個漢字,即生動地再現了中國先民在法制觀念確立、法制文化建設的起步狀態的情景。 千萬不要以為看了上面壹系列與罪犯有關的造型都是“ ”,就認為這個字是壹個十惡不赦的惡劣標誌了,有了它就意味著罪惡。有壹個有意思的漢字,在早期形態中即表現了它的兩面性,這個字便是“幸”字。 幸。在甲骨文中的造型是壹副枷鎖,中間加壹橫。說它兩面性,是因為它的本字正是壹副枷鎖的樣子,此時讀作nie,意味著對罪惡的制約和懲罰;但同時,這副枷鎖上有壹個小橫畫,作為指事符號,表達提醒人們處事要謹慎,此時讀作xing,代表幸福、幸運(是nie字的反向引申義)。否則,幸福就會破碎。 因此,我們不得不佩服先民造字之時的深意,也不得不佩服先民造字的智慧,將如此深意用簡單的符號記錄和表達出來。體會其深意可知,幸福與不幸,的確在於人在關鍵時刻的壹個小分寸的掌握。如此,意兼正反,正說明了福禍相依、物極必反的深刻而樸素的哲學道理。 需要說明的是,“執”字右邊的“丸”字,僅僅是今體楷書中所存留的早期漢字中人形的楷化形式之壹,它還有另外的形式——比如“丮”(讀作ji)。而以“丮”為構件的漢字中同樣存在著早期法律文化的相關概念。例如: 訊。此字在商周文字中由口、跪跽人形、繩索三個構件構成,它表示壹個被反手捆綁的跪跽著的人在接受訊問。 “訊”問有“詢問”之義,卻又與普通的“詢”問有根本不同,“訊”字原始造型明顯表達了“審問”“審訊”的本義,有強迫性、逼迫性。例如《左傳·昭公二十壹年》:“使子皮承宜僚以劍而訊之,宜僚盡以告。”在“劍而訊”之下,宜僚被迫全部說出實情。至今,執法過程也仍有審訊環節。由此而知,“訊”字作為法制觀念之壹,其意義由來久遠,可徑直上溯至上古三代。 與法律觀念並行的刑罰制度,在漢字中也有相應的信息。例如: 刖。“刖”是古代壹種砍掉腳的酷刑,但在今天的漢字中,我們看不出“刖”字的這壹本義,盡管我們知道,“刖”刑中的“月”不是月亮的月,而是“肉”的意思,而《說文解字》中的小篆造型也已然是“從肉從刀”,又僅僅以“絕也”二字來解釋“刖”字,“絕”的確是“斷”的意思,但太籠統,不精準。 比秦小篆更早的戰國時期的《睡虎地秦簡》中,“刖”字就已經是“從肉從刀”會意了,比如《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中“嚴剛毋暴,廉而毋刖”的“刖”,即為用例。顯然,“刖”字的刑罰畫面不是這樣的,恰恰還是商周文字給了我們最符合本義的字形。 在甲骨文中,“刖”字由兩個構件組成,壹個是正面站立的、下肢壹長壹短的人,另壹個是壹把刀,位於其較短下肢處。這個構型無疑是“刖”字的本字,而月形是人形的訛變,由此,“刖”字的本義得以揭示。《玉篇》直接解釋“刖”字為“斷足也”,可謂確釋。早期漢字再壹次為我們保留了可貴的法制文化的淵源。 當然,早期漢字中的法制文化信息的留存絕非僅此數例,限於篇幅,其余只能另作它議。但僅此數例已經說明漢字是中國文化涵納豐富的信息庫,也是法制文化淵源之所在。雖然在經歷了漢字的經久沿革與變化之後,今天的人們很難從現在的漢字中體會到古漢字豐富的文化信息以及相應的生動畫面了,但是,深究之下,這種缺憾是可以得到彌補的。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來源: 人民法院報